执行法规
作者:深圳执行案件代理律师时间:2020-04-05 16:28:33
在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中,经常遇到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行政诉讼法》第97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可以申请执行法院的行政处罚决定,也可以(有执行权的机关)依法执行。然而,在行政执法实践中,大多数行政机关本身并不具备行政执法权,需要由法院强制执行。在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行政强制执行的期限是行政机关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
引用的文章:
2000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号(法审[2000)第88条,规定“行政机关人民法院申请应当在被执行人法定起诉期限届满后180日内,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逾期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除非有正当理由。”
2012年1月生效的《行政强制法》第53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由人民法院依照本章申请的规定强制执行。”
根据新旧法律的适用原则,从提高行政效率的角度来看,《行政强制法》生效后,人民法院未适用法审[[2000]8号文规定的180天申请执行期,申请非诉讼强制执行的法定期限为三个月。结合《行政强制法》第53条及其立法解释,行政机关的法院申请不要求提起强制执行的诉讼,这要求最终确定和执行行政决定。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未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行政救济,行政决定自该期限届满之日起即具有执行权,没有直接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通过法院强制执行。我国《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行政救济的法定期限分别为“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高”;“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因此,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强制执行的具体期限为申请以下:
1.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决定送达行政相对人后不履行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行政决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后的三个月内;例如,如果一个人在2016年1月31日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截止日期应为2月1日至7月31日。逾期不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为申请8月1日至10月31日。
2.行政决定送达行政相对人后,行政相对人申请已作出行政复议但未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自行政复议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例如,如果某人在2016年1月31日收到行政处罚的书面决定,他或她将立即向上级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上级机关将于2月28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于当日送达。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为3月1日至3月15日。逾期不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为申请3月16日至6月16日。
3.行政决定送达行政相对人后,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根据具体诉讼情况确定:
3.1如果行政诉讼经过一审程序,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当事人在一审行政判决后未提出上诉的,自判决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
3.2如果行政诉讼经过一审程序,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当事人在一审行政裁决后未提出上诉的,应当自裁决送达之日起10日内提出;
3.3行政诉讼是否经过二审程序。二审判决(裁定)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
注:上述行政救济程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不包括行政决定的变更(或撤销);上述行政救济程序不包括最终行政复议和之前的行政复议。
此外,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强制执行的具体期限申请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1.申请行政强制非诉讼强制执行的法定期限为三个月。从提高行政效率和维护公共利益的角度来看,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非诉讼强制执行的期限申请应为一个固定期限,即预定期限,不得中止或中断。
2.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以公告方式送达的,在通知送达期限届满后(60日后),该行政决定视为已经送达行政相对人,法定救济期限计算。
3.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救济的法定期限以特别法存在前的特别法规定为准。如《土地管理法》第83条,《森林法》第17条。
申请法院不接受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执行非诉讼行政强制。
5.行政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强制非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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